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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09日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京房食药安办〔2017〕25号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

考核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关于《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24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夯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础,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完善我区食品药品安全三级管理体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是指由乡镇(街道)聘任,经区食药安办核准、发证、备案,协助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完成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应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关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按时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并掌握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

第四条 每村(社区)推选一至两名符合上述条件人选,上报属地乡镇(街道),由属地乡乡镇(街道)统一报区食药安办备案。乡镇(街道)根据辖区村(社区)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变化,及时增加或撤销联络员,同时将联络员变更情况报区食药安办备案。联络员须经乡镇(街道)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工作。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如对联络员进行调整或撤换,应于每年一月底前调整完成,并及时向区食药安办说明情况并备案。

第五条 区食药安办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制定工作;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日常管理、督导、培训和考核奖励的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职责

第六条 联络员职责:

联络员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员、信息员和宣传员的统称。具体职能如下:

(一)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工作要求

第七条 联络员日常工作制度:

(一)推选制度。联络员须由各村(社区)推选,经各乡镇(街道)上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二)定期联络制度。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联络员会议,听取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建议及意见,交流工作经验。

(三)定期学习培训制度。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定期组织联络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强化属地管理意识。

(四)考核评价制度。乡镇(街道)食药安办按照区食药安办的要求,定期对联络员进行考核评价,加强对联络员的管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效能。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按时参加各项学习、培训和会议,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宣传教育工作要有连贯性、广泛性、针对性、时效性;上报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情况和信息要及时、准确,每月至少向乡镇(街道)食药安办报送一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及信息。

(二)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底数清楚,且全年累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交流沟通和资源共享,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供有效信息,消除安全隐患。

(三)要从思想上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开展工作耐心、细致,善于主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四)处理问题要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要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对不能解答的问题或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难点,要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五)保证日常通讯畅通,便于工作信息的传递。

第四章 联络员学习培训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负责组织联络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常识、工作技能等。联络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缺席,需向相关负责人请假。

第五章 联络员考核

第十条 联络员考核

每年度乡镇(街道)食药安委要对本辖区联络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投诉举报处理、宣传工作、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情况及临时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具体考核工作按照《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实施。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使用

第十一条 联络员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区食药安办汇总的全区联络员的考核结果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按照《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规定的时间将考核结果报送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进行审核后,将经费拨付到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

第十三条 区食药安办、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应加强对联络员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经费专款专用,高效节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应对全年累计2次不参加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学习、培训、会议和监督检查的联络员进行调整或撤换,并扣除联络员该年度奖励。

第十五条 由于联络员疏忽、失职、渎职或谎报、瞒报等原因致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或延误,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应根据事件造成影响程度,及时对联络员进行撤换,并扣除联络员当年奖励,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区食药安办抽查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对联络员的考核情况,如发现考核结果未反映该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或考核流于形式,数据、信息不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应部门责任,并在年底对镇街考核工作中扣除相应分数,纳入其绩效考核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7月24日印发的《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管理办法》和《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京房食药安办〔2014〕16号)同时废止。

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奖励办法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夯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基础,充分发挥基层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作用(以下简称联络员),对联络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及市食药委会 “完善街乡食品药品监察员、信息员队伍”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工作目标

以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建立并完善年度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切实考核联络员在宣传教育、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组织协调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以考促管、奖优罚劣的原则,努力探索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完善三级责任体系,提升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考核对象

由各乡镇 (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食药安办)上报、经区食药安办备案的全体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依据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职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考核标准(见附件1)。

四、考核方法

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按照考核细则,每位联络员全年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84分)、合格(60分-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考核工作由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组织进行。。

五、考核机构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区食药委会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区食药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其职责是:研究制定联络员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考核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研究和解决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负责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的考核工作。当年考核结果须经乡镇(街道)食药安办主任签字后,每年11月底前将结果报送区食药安办备案。联络员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的发放挂钩。区食药安全办根据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上报的联络员年度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对合格档次以上的人员,区食药安办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集中拨付奖励资金。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按照各村(社区)联络员考核成绩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以一档1100元(考核等级为优秀)、二档1000元(考核等级为良好)、三档900元(考核等级为合格)的标准发放;考核不合格的联络员,扣发本年度奖励。

七、考核的监督

区食药安全办将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等形式每年对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联络员由各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或撤换。如发现考核结果未反映该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或考核流于形式,数据、信息不实等情况,将追究相应部门责任,并在年底对乡镇(街道)考核工作中扣除相应分数,纳入其绩效考核成绩。

八、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按照考核奖励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考核,坚决杜绝在考核中走过场、打人情分的情况出现,切实保障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2、发挥优势,加强创新

对于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在实施本考核奖励办法的同时,制定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办法,进行额外奖励。

3、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乡镇(街道)食药安办应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考核和奖励情况报区食药安办备案。对各村(社区)联络员需要进行调整和撤换,于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并报区食药安办备案

附件:1.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2.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职责


附件1

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标准

工作要求

分值

具体评价

得分

备注

辖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控

底数清,情况明

1、建立数据准确、信息详实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台账。

2、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货来源及销售渠道基本了解。

3、建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主体台账和风险隐患台账,督促其办理证照并保存相应工作记录。

20

1、无台账扣5分,有台账但数据不准确、信息不详实的扣2分。

2、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了解不清扣5分。

3、无台账扣5分,有台账但无工作记录扣2分,未督促、未上报扣5分。

日常工作

完成情况

密切关注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新动向,确保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1、对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经常性的巡查活动,全年累计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2、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3、如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报告、现场保护、救助及调查工作。

4、每月向镇级食药安办上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及信息。

35

1、巡查无记录或巡查覆盖率达不到100%的,扣5分;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问题未上报扣10分。上报信息及时,消除危害后果的加5分。

2、不参加或不配合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事先通风报信或有意隐瞒事件真相扣10分。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扣10分,不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此考核项目不得分。

4、每月未上报工作情况或信息,每少一次,扣2分。

仅年度考核时涉及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的指标。

投诉举报

办理

投诉、举报渠道通畅,办理及时,无群访群诉性事件发生。

1、知晓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投诉举报电话、报送程序等。

2、复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能及时上报并有记录。

10

1、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途径不清楚、不了解扣5分。

2、复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未上报扣10分,上报不及时扣5分;对群众举报、投诉未如实记录和上报扣5分。

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标准

工作要求

分值

具体评价

得分

备注

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形式多样

以多种形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含板报、橱窗、影像资料),要有时效性、针对性并有宣传教育工作记录。

15

无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扣10分,开展宣教不及时扣5分,有活动无记录扣5分。

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情况

积极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及时了解工作要求和动态,提高业务素质。

准时、按要求参加各种学习、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

10

缺席1-2次,每次扣3分,累计缺席3次及以上的扣10分。

临时交办

事项

交办事项能及时处理

交办事项处理有反馈

10

对临时交办事项拒绝完成或置之不理扣10分,完成不及时扣5分,处理无反馈扣5分。

一票否决项

辖区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辖区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采取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附件2

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联络员职责

联络员是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信息员,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员。具体职能如下:

(一)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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